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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法规
        《广陵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发文机构:www.bet3365.com_正版约彩365软件_365bet论坛扬州 来源 :广陵区人民政府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2-07-04 14:30 打印

        一、制定的依据和出台的背景

        《广陵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出台的依据是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3号)、《江苏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3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拟规定的内容均以上位法为依据,没有相冲突的内容。

        重大行政决策往往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引导广大群众广泛有序参与政府决策,让重大行政决策过程成为集思广益、凝聚共识的过程,能够有效增强重大行政决策的可行性、稳定性,这对优化全区营商环境,维护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具有重要的积极作用。为了健全广陵区人民政府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责任,出台《实施办法》是必要且可行的。

        二、基本原则

        《实施办法》规定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的原则有:一是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实施办法》规定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二是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实施办法》把科学民主依法决策贯穿始终,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决策法定程序能够有效执行。三是加强监督。《实施办法》规定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监督。审计机关按照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监督。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

        《实施办法》第一章(第1-8条)明确了决策事项范围、适用原则、职责分工、考核评价等内容,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以及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密切相关等事项作出决定的活动,全部应当纳入管理。

        (二)细化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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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办法》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点,逐一明确、细化这五大法定程序的具体要求。除此之外,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启动、公布等作了规定。

        决策启动是决策的源头,是作出和调整决策的起点。《实施办法》第二章(第9-14条)明确了决策的启动程序。对决策草案的提出、审核、承办、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

        公众参与是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实现的重要保障。《实施办法》第三章(第15-23条)明确了10种听取意见公众参与的方式,公众可参与贯穿重大行政决策的全过程。同时规定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决策事项的性质类别、复杂程度、影响范围、社会关注度、实施条件等因素,可以采用一种或多种方式听取各方面意见,并对座谈会、听证、民意调查、网络平台等常用征求方式作出了详细规定。

        对于决策事项涉及的问题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是必经程序。《实施办法》第四章(第24-28条)明确了专家的选择原则、专家论证的程序。根据《江苏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我区暂不设立专家库,需要专家论证时将在上级人民政府专家库中选定专家论证,选定专家的条件遵照《江苏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

        对于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可能存在的风险,决策机关有必要事先予以评估。《实施办法》第五章(第29-35条)明确了风险评估程序,对风险评估的前提条件、评估主体、评估方案的制定、风险类别的划分、评估报告的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合法性审查是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法定审查主体依法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对重大决策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而进行调查、论证,进而作出法律评价的一种审查机制。《实施办法》第六章(第36-41条)明确了决策草案的合法性审查程序、报审材料、审查方式、审查时限等,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完成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并经合法性初审、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后,提请合法性审查。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负责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决策。

        集体讨论决定是行政首长负责制背景下保障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制度选择。《实施办法》第七章(第42-45条)明确了决策草案的集体讨论的程序,并详细规定了提交区政府讨论的材料内容。

        (三)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的调整程序

        决策执行公布和调整是决策作出之后的延伸环节,也是有效决策和合理决策不可或缺的环节。《实施办法》第八章(第46-54条)明确了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依法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区政府将对执行情况加强检查、督促和考核。对决策后评估、完善、调整的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

        (四)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的监督和责任追究

        有权必有责,违法必追究,是现代法治的基本要求,对于重大行政决策尤其如此,必须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度加以约束。《实施办法》第九章(第55-59条)明确了区政府办公室应当会同区政府相关部门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制定、执行情况进行评估、检查、督导、考核,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监督决策制定和执行。同时明确重大行政决策实行责任追究制,对重大行政决策的承办、执行单位以及承担论证评估工作的专家、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因失职渎职、弄虚作假,造成决策严重失误、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或者不能全面、及时、正确实施的,依法追究责任。  

        四、目的和意义

        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实施办法》的制定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有助于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重大行政决策往往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实施办法》通过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引导广大群众广泛有序参与政府决策,让重大行政决策过程成为集思广益、凝聚共识的过程,能够有效增强重大行政决策的可行性、稳定性。

        第二,有助于强化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通过《实施办法》的出台实施,可以起到以制度促规范、以参与促公开、以流程促优化、以监督堵漏洞、以责任强担当的作用,让行政决策权在阳光下运行,让决策者科学依法行使权力,这对行政决策的权力行使者而言,既是约束,也是保护。

        第三,有助于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行政机关能否做到科学民主依法决策,体现着依法行政的水平,关系到能否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实施办法》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为重要抓手,既对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起到“以点带面”的杠杆和牵引作用,又通过科学程序制度规范政府决策活动,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