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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法规
        高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高邮市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机构:www.bet3365.com_正版约彩365软件_365bet论坛扬州 来源 :高邮市人民政府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2-05-30 11:55 打印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园区(街道)管委会(办事处),市各有关委、办、局(公司):

        现将《高邮市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高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高邮市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建设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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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中发〔2017〕13号),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室《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办发〔2020〕39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型农村社区治理与服务的意见》(苏办发〔2021〕1号),以及省民政厅和扬州市民政局对建立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工作的相关要求,为更好地发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人才作用,切实加强新时代基层能力建设,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现就加强我市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建设,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引,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聚焦脱贫攻坚、特殊群体、群众关切,通过全面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推进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以下简称社工站)建设,强化基层民政服务能力,更好履行基本民生保障、基层社会治理、基本社会服务等职责。到2021年底,实现全市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全覆盖,逐步实现村(居)社工站全覆盖,培育扶持一批扎根基层、能够承接服务的社工机构,带动实施一批民政领域社会工作服务项目,总结形成一套可供推广的建设经验,探索形成我市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特色品牌,形成以社工站(室)为基础、以社会工作专业服务为支持、以慈善资源和志愿服务为补充的基层民政服务体系。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深化“放管服”改革,创新民生服务机制。强化政府在社工站建设中的主导作用,将社工服务纳入政府采购目录清单,逐步加大政府财政投入,指导、监督社工站建设、运营和服务,切实提升基层民政服务水平。

        (二)坚持以民为本。坚持以民为本的工作理念,多渠道发挥社会工作者作用,弥补民政经办服务力量不足,优化便民利民服务措施,回应群众期盼,打通服务群众的“最后一公里”。

        (三)坚持统筹兼顾。建立市政府领导、市民政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乡镇(街道)主抓的工作机制。民政部门要加强政策指导,明确工作目标和实施计划,督促完善工作制度。各乡镇(街道)要因地制宜开展工作,以提升民政基础经办力量为兜底、以提升民政民生服务为出发点,以促进社会服务为牵引,具体负责落实工作。

        (四)坚持专业引领。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为主体,使用社会工作专业方法,提升为民服务专业化水平,建立健全特殊群众摸排发现、精准评估、分类服务、及时转介、跟进问效的完整机制,形成一般性、综合性服务找社工站,复杂性、专门性服务专项购买服务的“综合+专项”社会工作服务模式。

        (五)坚持部门协同。社工站项目由市民政局牵头负责,整合民政领域的养老、救助、儿童福利、社会事务、基层社区治理等政府购买服务资源,相关部门参与配合,统筹推进站点建设、政府采购、服务管理监督评估等事项。

        三、建设标准

        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可以依法在民政部门进行社会服务机构登记注册,也可以引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运营。全市每个乡镇(街道)设立1个社工站,由乡镇(街道)提供工作场所和必需的办公条件,统一组织购买社工机构服务。社工站站长原则上由乡镇(街道)民政工作负责人兼任,加强对社工服务机构的人员管理、经办服务项目监督检查与考核指导。副站长可由承接机构负责人或项目主管社工担任,应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或社会工作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具体标准为:

        (一)硬件设置。依托乡镇(街道)社会事业局、社区办、社会组织孵化中心,以及养老、未成年人保护场所等现有载体,采取赋权、增能、规范、融合等方式,推进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建设。乡镇(街道)社工站应有相应的办公、活动场所和配套设备,在显着位置悬挂“高邮市××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标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为社工站建设提供办公、服务场所支持与便利,社工站办公场所一般不少于40平米。有条件的乡镇(街道)根据服务需求设立个案咨询室、小组活动室等活动场所。

        (二)制度建设。有合理的组织架构和内部责任分工,有规范的工作流程和标准,有人员管理、财务管理、志愿者管理、服务场所使用管理以及文书档案管理等制度;有服务文书档案、服务对象数据库、服务承诺等。

        (三)人员配备。按照“满足最低配置、根据服务事项扩大及时增加配置”的要求,人口在5万人以下的乡镇(街道),专业社会工作服务人员不少于3名;人口多于5万人的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人员不少于4名;每增加2万人口增设1个专业社会工作服务人员的最低标准,配齐服务,并根据服务事项扩大及时增加服务人员。优先选用取得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资格证书或社会工作及其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对未取得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资格证书的人员给予3年过渡期。

        四、服务内容

        按照“受益广泛、群众急需、服务专业”原则,购买社工站服务项目,根据民政经办服务的需求、经费等实际情况,由市民政局确定。

        (一)社会救助领域的社会工作服务。主要指协助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经办过程中的对象排查、家境调查、信息采集录入、自理能力评估、政策宣传等工作,对社会救助对象开展照料护理、康复训练、社会融入、能力提升、资源链接等服务。

        (二)困境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领域的社会工作服务。主要指配合进行困境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信息排查、家庭随访和对象核查,对困境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家庭开展监护法制和兜底政策宣传、安全和心理健康教育、隔代教育能力建设等。

        (三)城乡社区建设领域的社会工作服务。主要指协助发展、壮大志愿者队伍,培育志愿服务组织、社区社会组织等公益性社会组织,建立健全基层“三社联动”机制,推进“三社联动”融合发展。

        (四)居家特殊困难老年人关爱服务。主要指协助开展对留守(空巢)、独居、高龄、失能等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视和巡防,排查和统计老年人基本情况,精准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和精神慰藉等服务。

        (五)其他民政领域的社会工作服务。主要指开展社会事务等领域社会工作,为民政服务对象提供情绪疏导、精神抚慰、资源链接社会支持网络建设等方面的服务。

        五、职责分工

        成立市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政府办、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乡镇(街道)相关负责同志为成员,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统筹负责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建设管理工作。

        (一)市民政局职责。具体指导、监督乡镇(街道)社工站建设和业务开展,负责审核乡镇(街道)社工站年度服务清单、制订项目评估规范、组织绩效评估、审核拨付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项目经费。对乡镇(街道)的社工站项目年度实施计划、政府购买服务协议进行备案管理,对社工站建设实施情况进行督查考核。

        (二)其他有关部门职责。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参照江苏省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制定购买服务项目清单,将政府购买乡镇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加强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积极完善社会工作人才薪酬待遇管理办法,对整合纳入乡镇(街道)管理的工作人员和新招聘人员,依照合同约定落实薪酬,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障待遇。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关心、重视、支持建立社工站工作的深入推进,发挥好其为民服务实体机构、政府与困难群众和特殊群众的纽带桥梁作用。

        (三)乡镇(街道)职责。乡镇(街道)负责本辖区社工站建设管理工作,落实社工站办公与服务场地,保障设施设备和工作运转,负责服务项目设置、政府采购、项目经费申报拨付、业务指导、日常监管、经费使用管理、安全检查和协调乡镇(街道)有关部门与社会工作服务站的服务配合、转介等工作。依法依规与服务承接主体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协议,加强对承接主体的资金监管和服务监管等。乡镇(街道)建立健全项目绩效评估机制,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第三方对社会工作服务站进行评估,将评估结果作为选择承接主体、拨付项目经费的重要依据。对承接主体存在违背合同、弄虚作假等行为,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依法进行处罚,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终止合同执行,依法禁止相关主体在一定期限内参与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四)承接主体职责。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公开基本情况、专业资质、年度财务报告、社会服务经验等相关信息。按照服务协议设立服务站点,组织社工开展专业服务。依法依规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定期向乡镇(街道)社工站负责人报告服务项目实施情况,并接受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监督管理

        (一)加强监督管理。乡镇(街道)制定社工站建设管理办法,加强监督管理,严格履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主动接受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完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体系,依法实施综合监管,确保购买公开透明、规范有效。

        (二)明确承接主体。承接购买服务的主体为在市民政局依法登记并年检合格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原则上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须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拥有一支能够熟练掌握和灵活运用社会工作知识、方法和技能的专业团队。承接主体应主动接受购买主体的监管,健全财务报告制度,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严禁服务转包。

        (三)实施政府采购。市民政局或乡镇(街道)按照相关规定,在财政部门的指导下组织招投标、公开公示、政府采购等工作,确定承接机构并签订服务协议。原则上以3年为一个周期,周期内一年一签,年度评估合格后续签。协议副本在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市民政局备案。

        (四)组织绩效评估。乡镇(街道)应在每个服务合同期满1个月内对承接服务机构的服务开展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对评估不合格的服务机构应终止合同,并按照政府采购程序重新确定承接机构。

        七、实施步骤

        (一)建设试点(2021年6月底前)。市民政局制定社工站建设实施方案,高邮街道、马棚街道、龙虬镇、三垛镇和送桥镇作为社工站建设试点挂牌运营,总结完善试点经验。其他乡镇(街道)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进行探索实施。

        (二)建设推进(2021年7月至2021年9月)。按照社工站“边试点、边完善、边提升”的要求,聚力推进社工站建设。及时反馈研究建设工作中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强化研究解决措施,推进全市乡镇(街道)社工站全覆盖。

        (三)建设收官(2021年10月至2021年12月)。进行评估验收。全面总结各乡镇(街道)社工站建设经验和做法,将实践成果更多地转化为制度成果。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要提高社工站建设工作效率,将其列入重点工作计划。全面协调财政、乡镇(街道)党委政府等,研究解决建设工作中面临的各种现实问题,形成建设合力。

        (二)培育社工机构。各乡镇(街道)加大社工机构培育,积极引导设立、扶持形成一批具有较强项目管理和自治自律能力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

        (三)严格工作标准。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规范人员选用标准和选用程序,杜绝优亲厚友、暗箱操作等不良现象。按时按质完成社工站点设立任务,加强对社工站点和服务人员的监督管理,制定退出机制和应急预案。

        (四)落实资金保障。财政部门要统筹各相关部门购买服务资金,给予社工站建设运营保障。民政部门要优化现有资金配置,根据社工站承接服务项目数量、内容,统筹使用好福彩公益金和社会救助、养老、儿童福利、社会事务、社区建设、社会组织管理等专项经费,其中从社会救助专项中安排的经费不超过当年社会救助专项资金总量的2%。各乡镇(街道)、各部门也要根据社工站承接服务内容,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保障社会工作服务站日常运营和项目实施。要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支持社工站建设和服务,推动建立多元社会工作服务投入机制。

        (五)加强专业建设。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注重专业培训,社会工作服务站工作人员平均每年应当接受不少于30学时的社会工作继续教育。建立市级督导工作体系,依托专家学者、社会工作领军人才和社会工作一线骨干,组建督导队伍,定期开展督导。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或其承接主体应按规定落实专职社工的社会保障(含“五险一金”)待遇,每个专职社工的薪酬待遇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倍,并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六)深入宣传引导。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宣传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重要意义,做好政策解读,加强正面引导,为项目实施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和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