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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扬州市公布第十四批疫情防控期间违法典型案例

        发布人:扬子晚报网 发文机构:www.bet3365.com_正版约彩365软件_365bet论坛扬州 来源 :扬子晚报网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1-08-24 14:50 打印

        自疫情发生以来,扬州市市场监管部门立足自身职能,齐心协力,毫不松懈,及时查处疫情 期间涉及未明码标价、产品质量不合格、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等违法行为,确保疫情防控期间市场 秩序稳定,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公布第十四批违法典型案例。

        截至8月22日,扬州市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价格、食品安全、产品质量等各类市场违法案件352件,其中查处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案件282件,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案件15件,产品质量违法案件3件,其他违法案件52件。

        1、广陵区某豆制食品有限公司涉嫌虚假标注生产日期案

        2021年8月22日,广陵区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反映扬州某豆制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豆腐虚假标注生产日期,执法人员立即前往该公司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公司在22日当天生产的1560盒豆制品上虚假标注了8月23日的生产日期,销售了其中1190盒,剩余库存370盒。该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广陵区市场监管局已对剩余的370盒问题豆制品实施查封行政强制措施,对当事人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的行为立案,目前此案正在调查处理中。

        2、邗江区某经营部涉嫌经营无江苏省内集中监管仓出库证明的进口冷链食品案

        2021年8月23日,扬州市市场监管局对位于邗江北路的邗江区某水果经营部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冰柜内有原产国厄瓜多尔的冷冻生南美白虾预包装冷冻食品(净含量1.65Kg/盒,生产批号0210149)7盒。当事人无法提供扬州市或省内其他地区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出库证明,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江苏省《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口冷链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告》和扬州市《关于在我市范围内实施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的通告》的规定,执法人员对上述产品实施了扣押强制措施,目前此案正在调查处理中。

        3、扬州某食品有限公司涉嫌利用虚假的、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案

        近日,高邮市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反映扬州某食品有限公司在天猫网络平台开设的食品专营店利用虚假的、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经高邮市市场监管局城南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核查,举报人反映情况基本属实,该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高邮市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查处中。

        4、江都区悦辰园酒店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案

        2021年8月21日,江都区市场监管局城南分局对扬州市江都区悦辰园酒店进行检查,发现所售部分蔬菜、水果存在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罚款600元。

        5、江都区浦头镇徐万宏蔬菜店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案

        2021年8月21日,江都区市场监管局浦头分局对江都区浦头镇徐万宏蔬菜店(居民区食品生鲜零售店)进行检查,发现店内在售的火腿肠、蔬菜等商品存在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元。

        6、江都区浦头镇徐汝春蔬菜店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案

        2021年8月21日,江都区市场监管局浦头分局对江都区浦头镇徐汝春蔬菜店进行检查,发现所售蔬菜存在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元。

        7、景区安东生鲜农产品超市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案

        2021年8月20日,扬州市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市场监管局瘦西湖分局对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安东生鲜农产品超市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00元。

        8、仪征市十二圩某餐饮店涉嫌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案

        2021年8月20日,仪征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仪征市十二圩某餐饮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用于贸易结算的一台电子秤(标识:ACS-30电子计价秤,最大秤量30kg,检定分度数3000,最小秤量200g,检定分度值10g,最大皮重15kg,实际分度值10g,工作温度-10~+40℃,产品编号1876,制造日期2019年8月,浙制00000592号,上海星牛电子衡器有限公司)2公斤砝码秤上显示2.2公斤,5公斤砝码秤上显示5.5公斤,执法人员现场对涉案电子秤进行了抽样取证,并对当事人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查处中。